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进一步加强储备管理,强化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秋季全省粮食库存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不含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库存的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周转粮,以及部分非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库存的粮食。
二、抽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抽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库存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抽查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
(三)库存管理情况。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抽查:
1.地方各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到位情况;
2.地方各级储备粮油出入库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和齐备;
3.粮食仓储单位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和出库粮食进行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情况。
(四)储粮安全管理情况。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实施意见》,重点抽查:
1.查仓保粮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超期储存粮油比例和“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粮油质量情况;
3.“三卡一折”设立和记录情况;
4.粮温、水分、虫害等粮情;
5.储存期间粮油品质定期检测制度执行情况;
6.仓储器材和药剂配备、使用、保管、养护情况。
(五)轮换管理情况。按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重点抽查:
1.轮换管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和齐备;
2.轮换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轮入粮油等级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高水分粮、杂质严重超标现象;
3.轮换架空期限执行情况和全年平均库存量。
(六)库区安全管理情况。
1.库区安全制度制定和责任落实情况;
2.仓内外和库区清洁卫生情况;
3.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和养护情况。
(七)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情况。
宣传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新制度新标准情况。
三、抽查工作安排
11月11日-30日期间省局将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库存抽查
在各地开展秋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基础上,由省局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抽查,具体检查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二)非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库存检查
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11月10日前)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2012年《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核定通知书》,对辖区内非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时点:2012年10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第二阶段(11月11日-30日)在各地开展全面检查基础上由省局对部分非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库存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局有关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秋季粮油安全普查,进一步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储备粮管理公司要抓紧抓好储备粮油安全普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参照我省以往秋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方案执行,也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三)严格依规开展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开展检查,严格工作底稿制度,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保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各检查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要重点针对近年来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检查,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做好整改回头看工作;检查中要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四)及时总结上报检查结果,全面完成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任务。各设区市粮食局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应逐级汇总相关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于11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其中:秋季粮油安全普查工作情况和附件1-4统计汇总表上报省局调控处;非国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库存检查情况和附件5-6工作底稿及汇总表上报省局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