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年将探索建立目标价格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2 | 阅读:726 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春节后,国家发改委再次强调了这一改革方向,表示2014年将选择部分品种和地区先行开展试点。
  一、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以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为主的价格支持政策,已成为我国补贴支持农业的基础性措施,在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导致了农产品市场扭曲日益严重的后果。

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农产品价格也在此列。

二、政府并非放手不管
  农产品价格形成更多地由市场决定,并不是说政府放手不管。中央提出的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就是要在市场决定价格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所谓目标价格制度,是指政府预先确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农民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销售。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保证农民收益。
  另外,尽管未来农产品价格会更多地随行就市,但政府有防止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的责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调控区间,保障重要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由于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影响巨大,相关改革将逐步推进。中央决定,2014年启动东北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同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尽管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但具体工作将更加繁重而复杂,包括制订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价格、核定差价和数额、发放补贴资金等,这些方面都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成效和进度,需要在试点中探索完善。此外,目标价格补贴制度仍属于WTO农业规则中不可免除的“黄箱”政策,需要通过试点向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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