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稻谷、小麦和玉米的储藏特性吗?
发布时间:2022-09-27 | 阅读:2618 次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

闽粮储备〔2016〕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6年6月30日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粮食的品种不同,储存的特性也不相同。要想让储存的粮食有较好的品质,就必须了解不同品种粮食的储存特性。常见的稻谷、小麦和玉米有哪些储存特性呢?请看下文详解。




稻谷


稻谷具有完整的谷壳,它对防止虫霉危害与温湿度影响有一定作用,在储藏过程中稳定性较高,但稻谷后熟期短,不耐高温,易黄变和陈化,易发热、结露,水分超过25%即可发芽。在正常储藏条件下,新谷的生理活性较强,呼吸旺盛,变化较大,一年后逐渐减弱,继而趋于平缓,储藏稳定性增高。早、中稻收获时气温高,便于干燥,入库水分低,但易感染害虫;晚稻秋后收获气温低,虫害较少,但不易干燥,入库水分较高,容易引起发热霉变。稻谷储藏期不宜超过三年,即使不生虫发热,也要注意定期轮换,特别是长期储备的粮食要防止因陈化而降低品质。



小麦



  • 后熟期长。小麦品种不同,后熟期长短也不同。大多数品种后熟期在两个月左右,少数超过80天。含水量适宜的小麦,完成后熟作用之后,品质有所改善,储藏稳定性有所提高。

  • 吸湿性强。小麦外皮较薄,组织松软,亲水物质较多,吸湿能力较强,吸湿后,淀粉、蛋白质水解加强,易遭受霉菌与害虫的侵袭,引起发热霉变,使小麦品质劣变。

  • 较耐高温。小麦具有较好的耐高温性,在一定的高温范围内不致丧失生命力。据报道:水分在17%以上时,干燥处理温度不超过46℃,或水分在17%以下时,处理温度不超过54℃,酶活性不会降低,发芽力仍能得到保持,面粉品质因在后熟期经历高温而得到改善,做成的馒头松软膨大。这就为小麦采用高温干燥或密闭杀虫提供了依据。

  • 易遭虫害。小麦抗虫性差,收获时正值夏季,易受害虫感染,多数储粮害虫都会危害小麦,其中以玉米象、麦蛾与印度谷蛾危害最为严重。因此,要加强小麦虫害的防治工作。




玉米



  • 原始水分大,成熟度不均匀。玉米生长时,由于果穗的顶部与基部授粉时间不同,致使同一果穗上下部分籽粒成熟度不一致。收获季节气温低,加之果穗外有苞叶,使玉米在田间不能充分干燥,收获后的玉米水分可高达20~30%以上。高水分玉米脱粒又容易损伤,不利于安全储藏。

  • 胚部大。玉米胚部较大,约占全粒的1/3左右,组织结构疏松,又含有较多的蛋白质、可溶性糖和脂肪,适合霉菌生长和繁殖。胚部带菌量多,吸湿性强,容易招致虫霉侵蚀,引起发热霉变。玉米在储藏中如容易吸湿、生霉、发酸、变苦等变化都与胚部大有关,这是玉米较其他原粮难储藏的主要原因。

  • 易破碎。高水分玉米在干燥过程中,一次降水幅度过大、干燥温度过高和多次提升都会造成籽粒爆腰。当筒式仓型如筒仓、浅圆仓等进粮时,由于粮食落差过大,易造成籽粒大量破碎,一则会影响储粮的稳定性,二则引起玉米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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