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发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8 | 阅读:1182 次

各直属库:

现将《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闽粮办调〔2012〕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吸取教训,强化安全意识

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文件中有关要求,要从“9.13”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二、加强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认真对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以及国粮展〔2011〕204号和闽粮办调〔2012〕3号文件中有关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要求,对储粮化学药品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进行排查整改,确保储粮化学药品保管和使用安全。特别是对防毒面具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排查,在有关方面调查结果未出之前严禁使用“唐人牌TF-1型”防毒面具。

三、规范操作,加强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和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及技术规程。熏蒸作业及散气作业当天直属库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指导工作,熏蒸及散气期间要安排好库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严格执行熏蒸审批制度及按要求填写“熏蒸方案表”(附后),不得超剂量熏蒸;各直属库均应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仪,保管员入库前,要检测仓内磷化氢气体浓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入仓作业;危险化学药品不得外借,药品库不得寄存外单位危险化学药品;要按有关制度和技术规程加强对代储单位及外租仓库熏蒸期间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

 

附: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熏蒸方案表

 

                             一二年一月二十

版权所有: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 | 电话:0591-87670156 | E-MAIL:fjcbls@163.com
技术支持:海西天成 | 闽ICP备18027719号-1
扫码关注我们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