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 阅读:1270 次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加强粮食库存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省局决定,组织开展秋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不含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央企在闽粮食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周转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

    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库贷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

    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

(三)库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

    1.地方各级储备粮出入库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和齐备;

    2.粮食仓储单位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和出库粮食进行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情况。

(四)储粮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

    1.查仓保粮制度执行情况;

    2.“三卡一折”设立和记录情况;

    3.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

    4.储存期间粮油品质定期检测制度执行情况;

    5.仓储器材和药剂配备、使用、保管、养护情况。

(五)库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

    1.库区安全制度制定和责任落实情况;

    2.仓内外和库区清洁卫生情况;

    3.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和养护情况。

三、工作安排

    11月底前,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省饲料工业公司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参照我省以往秋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执行,也可由各地(单位)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省局将结合其他检查工作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局有关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严格依规开展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开展检查,严格工作底稿制度,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保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各检查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要重点针对今年春季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检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检查中要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三)及时总结上报检查结果,全面完成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任务。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和省局有关公司应逐级汇总附件1、附件2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纸质和电子版)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监督检查处和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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