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12 | 阅读:13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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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生日的同志们:

福州直属库:  郑留新 

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成员(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以及省局党组任命的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年度粮油轮换计划与实施、直属库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与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含储备粮油受灾损失处置、10万元以上储备粮油损耗)、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事项;

(六)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或调整;

(七)公司及直属库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待遇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

(九)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及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十)公司本部与直属库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十一)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十二)公司党建、廉政建设等重要问题及案件的查处;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组织推荐班子成员的人选;

(二)公司中层干部、直属库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等;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服务和技术;

(三)价值4000万元以上粮油购销合同;

(四)20万元以上的科研、环保、安全等投资项目;

(五)粮库建设与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粮油仓储设施建设与维修、技改与功能提升的资金拨付事项(具体见附件《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货币资产运作审批程序和权限表》);

(二)价值5万元以上的对外支援、捐赠、资助(款、物)等;

(三)预算10万元以上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会议、企业文化活动等);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领导班子应以会议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严禁临时动议,严禁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个人或者少数人可临时处置、决定,事后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追认,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涉及投资、担保、合同签订事项事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条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应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员工大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运作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论证;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

(四)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决策会议。

第十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运作程序,按照推荐、提名、考察、会议讨论决定、公示、宣布任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运作程序:

(一)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重要项目安排意见,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

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运作程序:

(一)由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意向、额度、期限等;

(二)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

(四)按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根据会议决策,资金使用部门按计划使用资金,财务部门按计划监管资金使用;

(六)不得以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为目的拆解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置外,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参加决策会议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应逐一明确发表赞成或不赞成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次决策。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必须准备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记录人员、决策事项、与会人员意见、表决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要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书面意见及分歧意见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会议一般要形成纪要,除印发给与会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外,若需上报的,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总支的意见。未进入领导班子的党总支委员,可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经决策主体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如需提交员工大会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需由省粮食局及其他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上级部门指定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认真履行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公司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省粮食局及驻省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室反映。违反本办法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省级储备粮包干轮换管理办法,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工部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工部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货币资产运作审批程序和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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