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布时间:2013-08-26 | 阅读:1168 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项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281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2元,以省内粮食生产者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第四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早籼稻储备订单合同,按照每50公斤132元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储备订单早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兑付给售粮农户。

第五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粮食局经省政府同意制定的《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六条  今年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 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启动本预案。在早籼稻市场价格达到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2元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格收购。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收购粮食质量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第八条  早籼稻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九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委托三个设区市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早籼稻,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按照省级储备订单收购计划内的早籼稻实际收购数量和一定的价差及费用由三家公司包干销售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粮食等相关部门另行研究。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早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和订单外政策性早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等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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