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布时间:2013-11-07 | 阅读:1106 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今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5元,以省内粮食生产者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储备订单和订单外政策性中晚籼稻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第四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中晚籼稻储备订单合同,按照每50公斤135元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储备订单中晚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每50公斤12元兑付给售粮农户。

第五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粮食局经省政府同意制定的《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六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 16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南平、三明、龙岩三个粮食产区在完成各级储备订单任务基础上,储备订单外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中晚籼稻控制在16万吨(其中:南平10万吨、三明4万吨、龙岩2万吨)以内,不得突破,其收购的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5元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格收购。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收购粮食质量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 

第八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九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和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16万吨订单外中晚籼稻所需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审核,省财政厅按照计划内实际收购数量和一定的价差及费用核拨由相关单位包干销售处理,具体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政策性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监测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省物价局负责监测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有关中晚稻收购所需的价差和费用。省农业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中晚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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