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布时间:2014-09-28 | 阅读:1254 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项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今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8元,以省内粮食生产者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储备订单和订单外中晚籼稻应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第四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收购合同,按照每50公斤138元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储备订单中晚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将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款兑付给售粮农户。

第五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跌至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38元时,应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格收购。

第六条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和订单外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具体订单外计划数量和价差及费用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政策性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购企业,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第九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

第十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粮食收购。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监测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和收购进度,审核省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数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和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物价局负责监测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有关中晚籼稻收购所需的价差及费用。省农业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五条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需要延期收购的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同意后方能执行,否则造成的价差及费用由当地承担。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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