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动态
发布时间:2010-10-20 | 阅读:1221 次
????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2004519,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526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7号令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为方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经营者进一步了解新形势下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法规和政策,做到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现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知识以问答形式给大家解读,供学习参考。

一、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转变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共分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四、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闽粮办法〔201036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颁布实施六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10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为做好《条例》六周年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动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设施六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粮办政〔201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主题。为加强粮食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管粮,服务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今年《条例》的宣传主题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宣传重点。各级粮食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深入宣传《条例》及配套的文件,把《条例》宣传活动与依法行政实践结合起来,重点是宣传粮食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依据,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服务与监管,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竞价、轮换、移库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军粮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推进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继续开展粮油库存和仓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爱粮节粮宣传,增强全民爱粮节粮意识。同时,依法受理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投诉、检举,依法查处损害农民利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结合。

二、宣传活动的形式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等粮食法规、规章、文件。各设区市粮食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文件。提高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二)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条例》宣传活动期间,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将开设《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宣传专栏,及时介绍《条例》宣传活动的进展情况,包括文件通知、知识竞赛试题、图片新闻等形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创新方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加强《条例》宣传,扩大宣传受众面,上下互动,增强宣传效果。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举办各种形式的《条例》宣传现场会。相关文字及图片等信息请发送至 zfc@fjgrain.com

(三)积极组织参与《条例》六周年征文活动和知识竞赛。活动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开展“我为《粮食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和《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知识竞赛。征文可以围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征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知识竞赛内容包括《条例》和地方粮食法规规章,知识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将刊登在福建省粮食局政府网站“《条例》六周年宣传专栏”上。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关心粮食事业的社会人士,都可以参加《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征文活动和知识竞赛。经评选,征文建议被采纳或有建设性的、竞

同业动态

 

1、厦门市进行2010年第二批地方储备轮换粮拍卖

受厦门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定于20101028日上午9:00举行“厦门市2010年第二批地方储备轮换粮拍卖会”,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买。
  一、 拍卖标的:2010年厦门市地方储备轮换粮约20761吨,其中:早籼谷约11276吨,晚籼谷9485吨,详细标的见《拍卖指南》。
  二、 拍卖时间:20101028(星期四)上午900
  三、 拍卖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1104单元(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4号楼 11D
  四、 参加竞买单位条件:参加竞买者必须是具有从事粮食批发、粮食加工、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参加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竞买保证金:每个参加竞买单位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于1028日上午850之前交至“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厦门建行槟榔支行;账号:35101553001050003080)。
  六、看大样时间、地点:1025日上午800在市粮食局集中组织看大样。
  七、报名索取资料、看小样时间及联系方式:
  101827日在厦禾路939号华商大厦20楼厦门粮油批发市场,邮编:361004,电话:0592-5772878,传真:0592-58370671028在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1104单元(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4号楼 11-D
  厦门国拍公司,《拍卖指南》查询:“闽南粮油网www.mnly.com”。 

    

21014国家临时存储(含最低收购价)稻谷交易结果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1014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其联网市场举行国家临时存储稻谷竞价销售交易会,本次计划销售稻谷202.48万吨,实际成交21.4万吨,成交率10.57%,其中:早籼稻计划销售13.3万吨,实际成交5.66万吨,成交率42.56%,成交均价1902/吨;中晚籼稻计划销售189.18万吨,实际成交15.74万吨,成交率8.32%,成交均价1948/吨。    分省、分年份及品种成交详情如下:

安徽:计划销售中晚籼稻37.43万吨,实际成交3.51万吨,成交率9.38%

江苏: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中晚籼稻0.07万吨,全部流拍。

江西:计划销售稻谷44.79吨,实际成交4.57万吨,成交率10.18%,其中:早籼稻计划销售8.40万吨,实际成交3.21万吨,成交率38.10%,最高成交价1950/吨,最低成交价1850/吨,成交均价1893/吨;中晚籼稻计划销售36.39万吨,实际成交1.36万吨,成交率3.74%,最高成交价1990/吨,最低成交价1920/吨,成交均价1935/吨。

湖北:计划销售稻谷34.14万吨,实际成交6.36万吨,成交率18.63%,其中:早籼稻计划销售0.33万吨,全部成交,最高成交价1870/吨,最低成交价1850/吨,成交均价1869/吨;中晚籼稻计划销售33.81万吨,实际成交6.03万吨,成交率17.83%,最高成交价2030/吨,最低成交价1900/吨,成交均价1955/吨。

 湖南:计划销售稻谷35.24万吨,实际成交4.98万吨,成交率14.13%,其中:早籼稻计划销售4.57万吨,实际成交2.12万吨,成交率46.39%,最高成交价2020/吨,最低成交价1850/吨,成交均价1927/吨;中晚籼稻计划销售30.67万吨,实际成交2.86万吨,成交率9.33%,最高成交价2200/吨,最低成交价1920/吨,成交均价1970/吨。

四川:计划销售中晚籼稻22.56万吨,实际成交1.98万吨,成交率8.78%,最高成交价2000/吨,最低成交价1900/吨,成交均价1933/吨。

河南: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中晚籼稻28.25万吨,全部流拍。

 

31014国家临时存储粳稻交易结果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1014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其联网市场举行国家临时存储粳稻竞价销售交易会,本次计划交易粳稻9.86万吨,实际成交0.74万吨,成交率7.51%。其中:06年粳稻计划交易0.4万吨,全部流拍;07年粳稻计划交易1.31万吨,全部流拍;08年粳稻计划交易3.14万吨,实际成交0.74万吨,成交率23.57%,成交均价2165/吨;09年粳稻计划交易5.01万吨,全部流拍。   
   
分省成交详情如下:

      宁: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1万吨,实际成交0.18万吨,成交率18%,其中:08粳稻计划销售0.40万吨,实际成交0.18万吨,成交率45%,成交价2100/吨;09粳稻计划销售0.60万吨,全部流拍。

      林: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1.49万吨,全部流拍。

    黑龙江: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3.50万吨,全部流拍。

      津: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1.09万吨,全部流拍。

      江: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0.93万吨,全部流拍。

      苏:计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粳稻1.85万吨,实际成交0.56万吨,成交率30.27%,其中:08粳稻计划销售1.59万吨,实际成交0.56万吨,成交率35.22%,最高成交价2240/吨,最低成交价2120/吨,成交均价2186/吨;09粳稻计划销售0.26万吨,全部流拍。

 

41020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20101020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举行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

 此次竞价销售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30万吨,国标四级质量标准。存储地点分别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交易清单详见www.grainmarket.com.cnwww.cereal.com.cn网站。

 二、参加竞价销售交易会的资格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食用植物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10000吨。买受人必须承诺:所购买的食用植物油尽快投放市场,以增加市场供应量。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食用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买受人不得将购买的食用油转卖给出卖人承储库。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      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买卖双方参加交易会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四、交易市场

     本次交易原则上安徽、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的食用油在本省批发市场交易;浙江省的食用油在上海市场交易,云南、贵州省的食用油在四川省市场交易,河南省的食用油在河南物流市场交易。

    五、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买卖双方须分别预交交易保证金50/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吨。买卖双方必须在20101019前将保证金存入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也可到现场办理银行卡刷卡和现金业务,以取得参加本次竞价销售交易资格。

    买受人预交的500/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食用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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